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当您/贵机构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说明书》《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含更新,下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lionfund.com.cn)。本基金基金合同期限不定,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揭示书将向您重点揭示本基金的特殊风险、一般风险、您的重要权利与义务、信息披露、投诉及争端解决方式等事项。下述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所有产品信息。关于本基金相关信息与风险请于我司官网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或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损失全部投资本金的情况。
一、基金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争端解决方式
(一)适当性匹配意见
本基金为QDII股票型基金,风险等级为【R4】,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被评定为【C4】及以上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职责,并不能取代您/贵机构自己的投资判断,并不表明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不会调整或降低本基金的固有风险。您/贵机构应在购买本基金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基本信息,选择与自己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依赖于您/贵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如您/贵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适当性匹配意见的不准确。
您/贵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您/贵机构应知晓并确认当您/贵机构的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否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拒绝向您/贵机构销售本基金。
如您/贵机构主动要求购买本基金但您/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低于本基金的风险等级,基金管理人在确认您/贵机构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1型的投资者后将进行特别警示,如您/贵机构在听取了基金管理人的不适合购买本基金的建议后仍坚持购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您/贵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募基金(包括ETF);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下,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基金(包括ETF)及公司股票。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1)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包括能源行业ETF(即跟踪能源行业指数的ETF)及能源行业股票基金(包括跟踪能源行业指数的指数基金和80%以上资产投资于能源行业公司股票的主动型基金)。(2)以跟踪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商品类基金。本基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1)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企业股票;(2)能源设备及服务等企业股票;(3)新能源及替代能源,如风能、太阳能、其他环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企业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争端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特殊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一)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类基金(包括ETF)以及公司股票,以分享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长期增值的收益。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因此能源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另外,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走势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主要风险因素。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包括ETF)以及主动管理基金和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主动型投资工具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工具,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ETF)以及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ETF的投资风险
1)能源行业是周期性行业,宏观经济及行业的波动将造成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ETF)净值的波动,使投资者面临周期性风险。
2)能源行业指数基金(含ETF)及能源商品ETF净值波动率与影响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也会对石油、天然气以及能源指数ETF的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供求情况;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储备情况;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气候状况;
其他因素。
3) 由于能源行业ETF及能源商品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能源行业ETF及能源商品ETF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4)能源行业ETF及能源商品ETF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5)由于能源商品ETF主要是持有能源类商品期货合约来复制能源市场表现,因此,能源商品ETF净值表现与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6)由于能源商品ETF持有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失。
7)能源商品ETF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展期。由于不同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不同,因此,在展期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展期亏损,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8)如果能源商品ETF持有柜台交易的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2)主动管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
主动管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票除受能源行业周期性影响以及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外,还存在下列风险:
1)主动管理基金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管理经验不足,投资风格多变;
2)能源类公司股票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不利影响。
2、主动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通过“核心-卫星”策略精选全球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优质基金(含ETF)及公司股票。在本基金精选基金以及个股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或个股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的基金或者股票。
3、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2、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一般风险揭示
(一)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您/贵机构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您/贵机构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您/贵机构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二)销售机构的选择及交易风险
您/贵机构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本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您/贵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您/贵机构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您/贵机构对交易账号、交易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确保交易账号、交易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数据不泄露或被窃取。如因交易账号、交易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数据失密、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其他人通过交易账号、交易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数据进行交易或修改您/贵机构的资料,均视为您/贵机构本人的有效委托,产生的后果均由您/贵机构自行承担。
您/贵机构进行自助服务,还存在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卫星传送中断等原因而导致: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错误或延迟;因您/贵机构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受到非法攻击、病毒感染或与本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等系统故障或操作异常情形。
您/贵机构以自助服务方式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如:定期维护电脑及互联网设备、采用防病毒及防黑客产品、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及时分析各种信息等,以防范自助服务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三)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四)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八)巨额赎回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您/贵机构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九)政策、监管和法律法规变化风险
本基金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基金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基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基金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委托的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以就特定事项进行表决。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程序等相关事项安排,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召集人职责且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未达要求比例或者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未达要求比例的,将产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顺利召开,从而无法就具体事项进行表决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及决议效力的相关安排,就具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而言,其在获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特定比例的同意后,即可通过决议并对所有投资者发生法律约束力。由此,针对具体决议事项未投通过意见的投资者而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可能无法切实充分反映其个体意志。
(十二)其他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本基金可能面临技术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提示与申明
(一)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注册/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注册/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二)您/贵机构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您/贵机构享有以下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您/贵机构需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章节。
(五)您/贵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您/贵机构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您/贵机构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七)本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份额申赎前,至少每周披露净值;开始办理份额申赎后,每个开放日次日披露净值;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每季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季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定期报告。您/贵机构可以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询有关信息和其他临时公告。
五、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本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一)本人/本机构已仔细阅读本基金的《风险说明书》《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二)本人/本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本基金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三)本人/本机构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相符,并已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本基金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本基金的法律责任。
(六)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本基金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本基金的法律责任。
(八)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九)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和法律的适用”中的所有内容。
(十)本人/本机构已经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十一)本人/本机构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十二)本人/本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本机构购买本基金。
(十三)本人/本机构知悉本《风险说明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本人/本机构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六、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特别说明:上述风险提示仅列举本基金投资可能存在的部分风险,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您/贵机构在投资前除需对本《风险说明书》详加研读外,还应当审阅详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有关基金信息,对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有所意识,并确定做好财务规划和风险评估,以免因为贸然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以下无正文)
以上《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已完全理解。